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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落户政策体系中,父母无法随迁,但可通过父母投靠落户这一独立通道申请。该政策主要针对原本市户籍人员因工作原因外迁后,符合特定条件回沪投靠子女或其他亲属的情形。
根据现行政策,父母投靠落户需满足以下核心情形:
一、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,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,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,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,可准予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。若未生育或未领养子女,且本市亲属(父母、兄弟姐妹)愿意接受,可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。
二、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,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(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)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,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,可准予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。
三、本市支内、知青或其他原因外迁人员及其配偶,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,或男性年满60周岁、女性年满55周岁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回沪落户:
(一)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: 1、可同时或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; 2、无子女的,可在父母、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,或本人、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; 3、外省市无子女,且在本市子女因应征入伍、出国(境)、死亡(失踪)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,可在父母、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,或本人、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。
(二)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,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: 1、可同时或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; 2、无子女的,若本市支内、知青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,可在父母、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,或本人、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;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,应在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。外省市配偶可随迁或待本市方落户后再申请; 3、本市支内、知青已死亡的,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,可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; 4、因其他原因外迁的本市户籍人员死亡的,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且外省市无子女的,可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。
(三)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,未生育、未领养子女的,可在父母、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,或本人、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。
需特别注意:投靠落户需征得被投靠方房产所有权利人同意;涉及计划生育问题将一票否决;被投靠方为集体户口的不可投靠;投靠者落户后均为非农户口。
很多人关心父母能否随迁,实际上政策对投靠条件、亲属关系、房产性质等有严格限定,且需结合申请人原户籍性质、退休待遇、婚姻状况等综合判断。比如外省市配偶需满10年婚姻年限,单身老人需无子女证明,这些细节环环相扣。凡图人才咨询专注上海落户政策细节,可为你免费评估父母投靠落户的政策适配性,梳理亲属关系证明、退休待遇材料等关键文件,识别因条件偏差或材料缺失导致的退回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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