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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子女投靠落户政策主要面向外省市未成年子女或特殊成年子女,申请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父母。政策依据包括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的批复》(沪府〔2009〕70号)和《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》(沪公发〔2013〕166号),具体适用情形需结合父母及子女的实际条件判断。
一、基本投靠条件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(指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)依法结婚后,生育的未成年子女(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在读学生),已随外省市父(母)办理出生登记,可申请投靠本市父(母)落户。落户地址为父(母)户口所在地的家庭户,且投靠后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。
二、特殊情形处理 1、支内、知青子女回沪:原由本市动员分配至外省市工作且已回沪落户的人员,其子女若从未就业、未婚未育、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,可申请在父(母)户口所在地落户。 2、高校毕业生子女落户:经市教委批准落户上海的高校毕业生,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,可申请投靠父(母)落户。 3、收养子女落户:本市支内、知青人员未生育子女,回沪落户前已依法收养的子女,需满足长期随养父母在沪生活、年龄不超过25周岁、未婚未育无子女、在外省市未就业等条件,方可申请落户。 4、病残子女照顾:支内、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,若因病、伤或重度残疾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,需父母照顾且长期共同生活,同时满足未婚未育无子女、在外省市未就业的,可申请投靠。 5、无子女照顾政策:支内、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,可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、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,或一名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孙辈,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。未成年投靠人需依法委托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。 6、非婚生子女落户: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,且子女已取得《独生子女证》或父(母)持有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,可在父(母)户口所在地落户。 7、父母一方户口注销情形:本市一方因死亡或判刑被注销户口,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,若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,可在(外)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;如(外)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,可在本人、亲属或接受落户人员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。 8、继子女随迁:父(母)迁沪落户时,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继子女,其父(母)需拥有抚养权满5年,且继子女随继父(母)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,方可申请随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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