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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政策主要针对原本具有上海常住户口、后因工作等原因迁往外省市的人员及其配偶。如果你属于这类情况,可以了解以下具体规定:
一、适用范围 原本市户口外迁人员及配偶投靠子女户口、上海支内或知青回沪投靠子女,以及外迁孤老投靠亲属户口等情形。
二、申请条件 1、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,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,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,可准予在其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。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,且本市亲属(父母、兄弟姐妹)愿意接受的,可准予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。
2、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,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(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)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,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,可准予在其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。
3、本市支内、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(统称"外迁人员")及其配偶,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,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回沪落户:
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: ①可同时或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; ②无子女的,可同时或先后在其父母、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,或本人、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; ③外省市无子女,且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、出国(境)、死亡(失踪)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,可同时或先后在其父母、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,或本人、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。
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,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: ①可同时或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; ②无子女的,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或知青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,可在其父母、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,或本人、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; ③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,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,其外省市配偶可随迁,或待本市支内、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; ④本市支内或知青已死亡的,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的,可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; ⑤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人员死亡的,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且外省市无子女的,可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。
三、单身老人落户 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,且未生育、未领养过子女的,可在其父母、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,或本人、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。
需要特别注意,这项政策仅适用于原本具有上海户籍、后因工作等原因迁往外省市的人员及其配偶。对于新落户上海的人员,其外地户籍父母无法通过此政策投靠落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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