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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投靠落户为特定亲属关系提供了落户通道,主要适用于配偶、子女及原沪籍老人等情形。不同投靠类型对应明确的资格条件,需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政策要求。
一、子女投靠落户条件
本市支内、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的,其子女符合以下情形可申请落户:
1、支内、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,在户口回沪前已依法收养子女,且该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沪共同生活,同时满足年龄不超过25周岁、未婚、未育、无子女、在外省市未就业的,可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。
2、支内、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,因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父母照顾,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,且未婚、未育、无子女、在外省市未就业的,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。
支内、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,可照顾一名未婚、未育、无子女、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,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孙辈,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。若投靠人为未成年人,应依法委托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。
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(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)生育的未成年子女,已随外省市父(母)办理出生登记,现要求投靠本市父(母)落户的,可准予在父(母)户口所在地落户。本市一方因死亡、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,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未成年子女,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,可在本市(外)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;如(外)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,可在本人、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。
父(母)迁沪落户时,对其生育的未成年子(女)拥有抚养权满5年,且该子女随继父(母)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。
二、配偶投靠落户条件
本市支内、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(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)婚姻登记满5年的,可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。
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、华侨人员(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)婚姻登记满7年的,可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。
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,本市一方死亡的,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,外省市人员未再婚、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、外省市无子女的;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,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,可参照相关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。
三、老人投靠落户条件
本市支内、知青,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及其配偶,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,或男性年满60周岁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,符合条件可回沪落户:
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,可同时或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;无子女的,可在父母、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、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;外省市无子女且本市子女因特殊原因被注销户口的,也可在父母、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、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。
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,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,可同时或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;无子女的,需根据是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及是否为支内、知青身份,确定落户地点;本市支内、知青已死亡的,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的,可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;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人员死亡的,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且外省市无子女的,可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。
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,未生育、未领养过子女的,可在父母、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、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。
四、重要说明
“经动员、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”指原上海户籍人员,后经本市动员分配去外地支援建设的支内、支边、上山下乡知青。“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”指原上海户籍人员,但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及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。“外省市未就业”指在户籍地从未就业或解除劳动合同满5年。“合法住所”指具有有效房产凭证的房屋。
申请人需征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,有多个可投靠地址时原则上应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处落户。符合政策的申请人,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,与被投靠人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可随迁。夫妻投靠政策适用于外省市配偶为农业户口、非农业户口无业人员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。投靠类政策不适用于本市集体户口人员。申请人不得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,否则将注销户口并追究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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